退休后“再就業(yè)”遭勞務糾紛 法院:雙方非勞動關系
擅自離崗被辭退向公司索賠
張某,女,1962 年1 月27 日出生,2007 年 4 月入職紫金縣藍塘新達燈飾廠,任職清潔 工。該廠于2013 年1 月開始為原告張某繳 交社會保險。2014 年12 月19 日,該廠以張 某擅自離崗、屢教不改為由,解除了與張某 之間的勞動關系。
為維護自身權益,張某向紫金縣勞動人 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該仲 裁委員會于2015 年3 月3 日作出了紫勞人仲 案非終字(2015)5 號仲裁裁決,裁決駁回了 張某的全部仲裁請求。張某于2015 年3 月 17 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廠方補 繳2007 年4 月起至2012 年12 月止的社會保 險費,從2007 年至2014 年正常休息日的加 班工資、法定節(jié)假日的加班工資、帶薪年休 假工資、拖欠加班工資和帶薪年休假工資應 付的經(jīng)濟補償金,以及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 限勞動合同之月起兩倍的工資和非法解除 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
終審駁回原告訴求
紫金縣人民法院經(jīng)公開開庭審理后認 為,原告張某于1962 年1 月27 日出生,至 2012 年1 月27 日時已年滿50 周歲,達到法 定退休年齡,其享受了養(yǎng)老保險待遇。原告 張某自2012年1月27日以后與被告紫金縣 藍塘新達燈飾廠形成了勞務關系,而不是勞 動關系,不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保護,故 對原告張某的訴求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后,原告張某不服,向市中級 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日前,市中院作出終 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退休后再就業(yè)應簽訂勞務合同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勞動者已達 退休年齡,公司繼續(xù)留用,雙方形成的是勞 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這個案例就給廣大 市民敲醒了警鐘。法官表示,雖然中老年 就業(yè)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與用人單位 不能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應該與用工單位簽 訂勞務合同,明確雇傭期間的工作內(nèi)容、報 酬、醫(yī)療、意外傷害險等權利和義務。這樣, 在發(fā)生糾紛后,退休人員就可以按照我國合 同法(并非“勞動合同法”)來爭取權益。而 且被辭退時,退休人員也不再享受經(jīng)濟補償 金,所以在簽訂勞務合同時,一定要將相應 補償約定好。另外,超齡不再是工傷保險保 護對象。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只有 “職工”才屬于工傷事故的主體范圍,而超過 法定退休年齡的中老年務工者,如遇糾紛雖 然不能走工傷保險這條路,但是可以依照人 身損害的相關法律,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 賠償責任,支付相應費用。
本報記者 梁小鴻 通訊員 雷江輝 鐘朵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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