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可不擔責 無需登報聲明
本報訊(見習記者 肖漩)近日,有市民向記者反映,自己身份證丟失,怕被人撿到冒用,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詢問要不要掛失和登報聲明。記者了解到,公民丟失身份證后,無需再辦理掛失和登報聲明。
記者就此咨詢市公安局戶政科了解到,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后,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丟失補領,而辦理丟失補領證件的行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機關證件丟失的事實,所以不需要再辦理掛失和登報聲明。公民在使用身份證證明身份時,相關證件使用部門負有核對人、證一致性的義務,確認無誤后方可為持證人辦理相關業(yè)務。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證件者無須對自己未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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